吉首大学文件
吉大发〔2017〕6号
吉 首 大 学
关于印发《吉首大学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校部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规定,结合吉首大学科学技术协会实际,经校务会研究通过,现将《吉首大学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首大学
2017年1月17日
《吉首大学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
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吉首大学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校科协”)是全校广大师生的科技群众组织,是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联系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学校科技工作的重要力量,校科协接受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二条 校科协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全国“科技三会”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认真履行好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以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科教兴国为中心,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公众科学素质服务,为全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学生服务;团结和动员全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学生,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努力提升学科建设水平,为把学校建设成为有特色、高水平的教学研究型大学服务。
第三条 校科协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导未来”的国家科学技术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二章 工作职能
第四条 校科协的主要工作职能是活跃学术思想,繁荣学术交流,启迪创新思维,探索创新方法,推动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跨地域、跨高校、跨院系、跨学科的学术交流与合作。鼓励学校各学术团体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文化交流,为提升学校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声誉服务。
第五条 举荐优秀创新人才,推荐优秀专著和论文,宣传、表彰、奖励优秀科技社团组织、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科技成果。积极服务挂靠学会和其他科技组织,充分发挥科协及挂靠学会在促进科技团队建设、科技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 关心广大科技工作者、教师和学生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着力培育广大师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教育。维护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组织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参与学校科技工作的政策制定,反映其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努力把校科协办成科技工作者之家。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学校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工作。帮助学校学生科技协会开展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工作,帮助学生提升科学研究能力和科技创新水平。
第七条 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组织开展公众科普活动,传承先进文化,引领社会良好风尚。推进学校科普系统建设,增强学校社会服务功能,为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服务。组织、举办科技展览、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服务、人才培训工作,开展同科研院(所)、企业科协的合作与交流,推广科学知识与技术。
第八条 开展对挂靠学校的学术协会和校内学术、科技团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帮助和推动其开展活动。发挥科协对学会的引领作用,在促进各类学术、科技团体健康发展的同时,共同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各项工作,服从学校工作大局,配合和服务学校的行政科研教学工作。
第九条 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和我省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国家和我省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有特色的高水平科技智库。加强对科协工作特点及规律的研究,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创新工作方式,拓宽工作领域,丰富工作内涵,提高工作质量。
第十条 接受上级科协的工作指导,配合完成上级科协开展和布置的相关活动与工作,增强校科协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服务功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校科协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凡承认校科协实施细则,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或具有相当水平、从事科研工作的科技人员均为校科协会员。各学院(部)、省部级科研平台、挂靠在学校的各级各类科技学术团体的办事机构、学生科技协会等是校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权利: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校科协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3、享有优先参加校科协举办的各项活动和取得有关资料的权力;
4、向协会提出给予从事科技学术活动的必要支持与帮助;
5、在会员的正当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损害时,可要求协会帮助申诉并遵照国家法律给予保护的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校科协实施细则,执行校科协决议;
2、关心、支持校科协的各项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校科协委托的任务;
3、积极举办和参加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4、积极支持校科协组织的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各项科技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退出所属学术团体的,也自然退出校科协。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会员资格自然取消。损害校科协声誉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校科协的会员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校科协的领导机构。校科协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长1人。代表大会的代表,主要是由校内有关单位及各团体会员推选产生,部分会员可由有关单位协商推荐产生。
第十七条 校科协的代表大会四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和批准校科协委员会工作报告;
3、选举新一届校科协委员会;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科协委员会领导校科协的工作。校科协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开展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校科技处,设办公室主任一人。校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执行校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2、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处理重大事项;
3、制订、完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4、决定校科协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根据会员分布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各学院可设立科协专业委员会,由热心科协工作的同志兼任科协专业委员会秘书。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校科协经费来源:
1、学校行政事业拨款;
2、科技咨询费和服务收入;
3、个人、团体的捐赠与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科协有关规定相矛盾,则按上级科协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校科协。
吉首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