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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吉大发〔201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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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17年09月06日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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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文件

吉大发〔2017〕40号

吉 首 大 学

关于印发《吉首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校部机关各单位:

经校务会研究,现将吉首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吉首大学

2017年6月1日

吉首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学校科学研究工作发展,充分调动教师参与科研的积极性,规范与合理使用项目间接经费,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号)等相关管理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学校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并以直接提取方式将间接费用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条间接费用的提取,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比例如下: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类项目: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人文社科类其他纵向项目按照相应主管部门的要求或者参照相关要求提取间接费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间接费用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统一划拨,其他来源的自然科学类项目的间接费用应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预算开立间接费用入账通知单;财务处据此将各类间接费用计提转入学校专门账户。

第四条间接经费的使用范围

1、管理费和资产占用费

对管理费提取有明确文件规定的,学校按相关规定的最高限额提取;无明确规定的,人文社科类项目统一按项目资助总额的5%提取,自然科学类项目按4%提取管理费,按1%提取资产占用费。管理费归口科研管理部门,用于弥补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等公共设施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等。

2、绩效支出

绩效支出比例按照批复的间接费用总额扣除管理费、资产占用费后在规定比例范围内核定提取,纳入科研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由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绩效情况分次发放。

3、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列支,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五条绩效支出的发放

1、科研经费到账后,按规定比例全额计提绩效支出。人文社科类间接经费绩效支出分三次发放:项目立项时25%;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发放25%;项目结题后发放50%,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不予发放。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绩效支出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拨款周期同步,其他项目与人文社科类项目的规定相同。

2、中期评估、结题验收结论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委托方或学校正式组织的专家评估验收会形成的意见为准。

3、绩效支出部分发放程序为: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绩效发放申请,并按贡献大小确定收入多少的原则提出发放方案(包括发放人员的姓名、金额、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银行卡号、联系方式等),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按财务规定发放。

第六条我校作为子课题单位(课题合作单位)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原则上应按子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核定提取;若课题组已有明确约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供课题经费总预算及分配方案,经科研管理部门确认后按课题组分配方案执行。

第七条支付给个人的绩效费用,由本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校级科研项目和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开放基金招标项目,不提间接费用,也不再列支绩效支出。

第九条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3、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对于存在上述各项情形,绩效费如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第十条本办法由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及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已发生的间接费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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