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办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长沙代办处
办理地址:湖南省知识产权局三楼专利受理大厅 0731-88856516
办理程序:
一、专利合同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申请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办理专利合同备案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完成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办理。
三、省知识产权局受理备案申请后,将备案申请表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法律状态。
四、对符合要求的专利合同备案申请,省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出具准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备案通知。
五、省知识产权局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将备案意见、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等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的方式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六、办结时间:七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到我局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应提交以下文件各一式二份:
1.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标准表格),申请表的内容应当打印(签章除外)。
(下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原件。(下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文本)
3.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1)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可提交护照复印件。
(2)法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外国单位应当提交当地的法人注册证明并附中文译文,若证明是复印件的应当经过公证。
4.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应当共同委托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来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被委托人可以是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也可以是其他个人。委托书应当由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共同签章。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权限、委托事宜、专利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姓名。委托书无固定格式,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5.专利(申请)权有效证明:
(1)专利权证明——专利证书复印件或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
(2)专利申请权证明——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下列情况不予备案:
(一)专利权终止、被宣告无效,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
(二)未经共同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与他人订立专利合同的;
(三)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四)专利合同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五)专利(申请)权处于中止或保全期间;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代理当事人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应交以下费用:
(一)专利法律状态检索费400元,专利文件检索费100元:
(二)咨询代理费按合同标的的4‰一10‰收取,如合同标的不足10万元的,按400元收取。
办事项目:专利权转让须知
(一)提交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书、专利权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专利证复印件和法律状态证明书、与原代理机构的解聘书及受让人新的代理委托书、工商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著录事项变更费200元。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3-5个月内审查完成并予以登记公告。
(四)专利权转让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凳记公告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