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文件
吉大发〔2017〕51号
吉首 大 学
关于印发财务、人事、科技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学院、校部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人事、科技管理工作,学校对相关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或制定,经校务会研究,现将有关规章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首大学
2017年7月13日
吉首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湖南省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潜力,提升我校科研人员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积极性,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归学校所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转化。学校有权就该科技成果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学校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收入再进行分配。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守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应当有利于国家经济社会建设的发展,有利于本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本校的学科建设,有利于科技人员积极性的发挥。
第六条 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和社会科学处(以下简称“社科处”)是学校分别负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订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的相关政策,组织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代表学校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
第七条学校鼓励与生产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采用下列方式进行:(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八条职务科技成果价格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通过协议定价的,在学校网上公示职务科技成果名称、完成人、转化方式和拟交易价格信息等内容。
第九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在收益分配上,学校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学校和所在学院(部、所)的利益。"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实施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学校和学院分配所得收益由学校另行制定办法进行经费管理,项目组所得收益由成果第一完成人进行收益分配。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其转化收益按如下办法分配:
(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转让所得净收入按如下比例分配:成果完成项目组占90%,成果第一完成人所在学院(部、所)和学校各占5%,用作科研发展基金。
(二)以科技成果许可实施转化的,(1)实施许可费按如下比例分配:成果完成项目组占90%,成果第一完成人所在学院(部、所)和学校各占5%,用作科研发展基金。(2)合同中约定有实施许可年净收入分配的,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9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项目组,成果第一完成人所在学院(部、所)和学校各占5%,用作科研发展基金。
(三)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许可实施收益可为实施许可费或净收入,成果完成人享有转让净收益的90%,成果第一完成人所在学院(部、所)和学校各享有收益的5%,用于科研发展基金。
(四)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果第一完成人所在学院和学校分别享有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股权的90%、5%、5%,学院(部、所)和学校所持股权的分红经费用作科研发展基金。有特殊情况的项目,另行签订股权分配协议。
第十条学校实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科研院和社科处定期向各学院和各单位征集科技成果,各单位或各成果完成人应及时报告和申请登记其已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十一条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所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学校为科技成果转化所需支付的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可尊重成果完成人员意愿,按照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原则上釆用国家科技部《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各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一律以学校名义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或行政章),不得使用各部门或学院(部、所)的名义、公章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三条 私自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或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虛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非法牟利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学校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