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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吉大发〔201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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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17年09月06日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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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文件

吉大发〔2017〕51号


吉首 大 学

关于印发财务、人事、科技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学院、校部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人事、科技管理工作,学校对相关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或制定,经校务会研究,现将有关规章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首大学

2017年7月13日

吉首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吉首大学知识产权,鼓励学校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湖南省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专利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如下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商标和名称专用权;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六)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并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信息;

(七)国家级一、二类新药审定或授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章知识产权权属

第三条学校师生员工完成的下列成果属职务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一)承担学校的科研和开发课题的;

(二)履行本岗位职责和学校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三)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

(四)离休、退职、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

第四条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研发,合同中必须包含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配加以约定。

第五条在知识产权转化过程中的成果权益归属,依据合作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依双方合同约定,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同约定的权益方所有或两方共有。合同中未约定的,该新发明创造归我校所有或双方协商确定;

(二)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合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六条知识产权由学校科技处和社科处进行管理,具体如下:

(一)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拟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政策;

(二)为师生员工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咨询服务;

(三)组织开展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专利资助申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知识产权运营、推广,转化学校的知识产权,审核相关的实施许可和转让合同;

(五)协调解决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六)组织开展学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七)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师生员工对职务成果进行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的须填写《吉首大学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表》(见附件1),经学院审核是否与专业学科发展相关,并签署申报意见后送交科技处、社科处。由他人代理申请的,须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知识产权证书等所有权证明材料应在收到后统一交科技处、社科处原件存档。未按照此流程办理的职务成果,学校取消资助、奖励。

第八条学校派出的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的人员和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不得侵犯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派出的人员在国外或外单位完成成果的所有权归属。

第九条来学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没有协议或协议中未约定的,其在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成果归学校所有。离校前,需交出在校研究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软件等,该类资料由所属院系保管。

第十条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及调离的教职工,以及离校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在离校前,必须将其在校研究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软件等交给所属院系。

第十一条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在变更、终止进行清算时,应对其所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计入总资产。

第四章知识产权保密

第十二条对知识产权涉密的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由院系与涉密人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限定接触人员等。

第十三条学校师生员工在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参观、咨询、通信及参加会议等,对学校相关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学校接待来访者应建立登记制度,各参观点应按照指定的内容和范围组织参观访问。对外介绍,应把握好尺度,注意保密事宜。对于从外单位或外国获得的技术资料,必须遵守合理使用原则,如欲出版或翻译出版,必须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造成侵权的,由责任者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一般应为在国内外已经申请专利的项目。未申请专利的项目在国内参展,需经院、系审批,并报校主管部门备案;在国外参展需经校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重视知识产权档案的管理工作,学校所属单位及有关人员应按照《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做好知识产权档案归档工作。本人和该课题负责人有权借阅和复制,课题负责人离校的,由院系主管领导确定院系内借阅人员。

第五章 责任归属

第十七条在知识产权活动中弄作假、非法牟利的,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泄漏学校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违反与学校的协议,在退休、退职、调动工作及毕业离开学校一年后继续进行原在学校时所从事的知识产权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在知识产权活动中,凡因没有了解对方资信和履行能力而签约,给我校造成经济损失的;项目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的;转让不成熟技术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应追究项目负责人行政、经济直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在知识产权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直接或变相利用学校的信誉私自将职务技术成果与协作方交易,收入不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或直接或变相私自接受或向协作方索取现金、物品者,学校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学院(部、所)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学校管理部门和领导,并积极与合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提请学校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学校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吉首大学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表

申请(注册登记)名称

成果完成人

申请权类别

□职务成果□非职务成果

共同申请单位

知识产权

类别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

□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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