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2015年度州级科技计划项目
验收工作的通知
根据《湘西自治州科技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组织2014年—2015年度州本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为进一步统一组织方式、统一验收程序、统一工作进度、统一结果运用,确保验收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4年、2015年立项的州科技重大专项;2014年以来立项并已到结题时间的州级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1、项目实施效果情况。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关键技术研发情况、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情况、项目实施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完成后科研产出情况等。
2、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专项经费核算、使用及管理情况、财务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自筹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
3、项目组织管理情况。专项组织实施与服务取得的成效,如产学研结合、重大成果、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等。
计划主管科室和推荐单位以“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预算申报书”为依据,根据计划(专项)特点和要求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验收:
1、书面验收。对专项经费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以书面验收方式进行,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书面验收资料至推荐单位审核盖章后交计划主管科室,计划主管科室复核并完成书面验收工作,将验收结果反馈监督管理科。
2、会议验收。对专项经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会议验收方式进行,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经推荐单位审核盖章后的书面验收资料至项目业务主管科室,由各计划主管科室组织会议验收工作,将验收结果反馈至监督管理科。
3、综合验收。对专项经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将财务验收作为综合验收的前置条件,完成财务验收程序后分别由计划主管科室组织综合验收工作,将验收结果反馈至监督管理科。
1、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项目的初审工作,项目业务主管科室负责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复审,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好、专项经费使用不规范和相关研究成果佐证材料不齐的项目,退回项目单位进行修改完善。11月10日前,完成项目的复审工作,复审未通过的项目不得组织后续验收工作。
2、提交材料。已完成审核的项目,承担单位打印验收材料1式3份,11月15日前报送至州科技局监督管理科。验收材料包括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等复印件(见附件1),以及计划主管科室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组织验收。各计划主管科室根据研究确定的验收方式,分类组织或委托开展相关的验收工作。11月10日前,完成各类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将项目验收结果及专家验收意见、财务审计报告等资料报监督管理科。
4、监督检查。监督管理科对计划主管科室组织验收工作的情况进行全程巡视检查,对计划验收结果、项目验收报告等进行抽查,并做好相关项目验收的督促整改工作。
1、合格:按期完成任务书或合同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的项目,视为通过验收。
2、结题:经过努力仍未攻克关键技术,且有原始记录证明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未能完成目标任务,以及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无法实施的项目,可按照通过验收处理。
3、不合格: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5)超过任务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又未做出说明的;
1、加强验收工作绩效考核。本次验收工作是2016年机关业务科室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项目验收的完成率与通过率(含合格和结题)将直接作为计划主管科室绩效考评结果的重要依据,各类计划项目验收完成率与通过率分别达到100%和95%。
2、加强科研诚信管理。计划主管科室要重点记录项目经费使用、结题验收结果以及整改落实等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监督管理科纳入科研诚信管理。验收情况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报、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州级科技计划项目,并不支持推荐其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对不参与或不配合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将纳入“黑名单”管理。